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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5]005号)
以下方永成等九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夏警官、童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01月23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方永成 | 330721********3614 | 2024年12月07日10时03分,方永成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安下线5公里600米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2 | 朴成哲 | 231004********1213 | 2024年12月06日06时35分,朴成哲驾驶车牌号为浙G391L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与金沙街以东5米处路段,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元。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3 | 李金忠 | 330721********421X | 2024年12月02日12时10分,李金忠驾驶悬挂金华备案号815367的电动自行车,至金华市婺城区古长线0公里+700米路段处,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400元。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4 | 黄光财 | 330721********4412 | 2024年12月11日13时20分,黄光财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工业街桥洞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5 | 郑金高 | 330721********4418 | 2024年12月02日12时42分,郑金高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古长线0公里+700米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6 | 李国幺 | 522425********1218 | 2024年12月10日04时50分,李国幺驾驶车牌号为浙G9968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浙AGU15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虹戴公路6公里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7 | 毛日华 | 330823********4315 | 2024年12月06日20时05分,毛日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桃源村到下邵村路段处,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8 | 胡汝根 | 330721********4434 | 2024年12月10日07时04分,胡汝根驾驶车牌号为浙G6189Q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330国道虹路村路段,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9 | 郑庆华 | 330721********4435 | 2024年11月28日11时46分,郑庆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岗山村,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