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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08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1-22 15:26      浏览次数:

以下叶绍佳、黄凤善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叶绍佳

3307211952****5711

2024年11月26日14时42分,叶绍佳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莘线与老汤井线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7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019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黄凤善

3307211955****4016

2024年11月27日13时29分,黄凤善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金星南街与始丰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2880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曾继清

3307211962****6610

2024年12月03日09时52分,曾继清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护城街与北新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167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吴岩

3422221990****7210

2024年12月06日07时32分,吴岩驾驶皖LMG753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派溪童村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车斗内载2人,已卸载)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231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照片、道路监控视频截图、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