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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48号)
以下郑云飞、刘永健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09月0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郑云飞 | 3307211973****3712 | 2024年07月04日,郑云飞驾驶浙G579H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龙南街由南向北直行,18时30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双龙南街与南二环交叉路口时,与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的在路口右转的蔡永东驾驶的浙G2F7T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郑云飞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郑云飞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1日止)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99880)、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12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刘永健 | 5329231998****1512 | 2024年07月12日17时43分许,刘永健驾驶车牌号为浙G087B5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金华市开发区詹宅小区12幢22号地方倒车时,与尧小春驾驶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赣F10D28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永健驾车逃逸。经查实,刘永健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4月30日止)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7072)、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8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蒋田坑 | 3307211953****7215 | 2024年07月09日13时25分,蒋田坑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府前路罗埠小学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8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9396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高振林 | 3421241971****2314 | 2024年07月13日20时13分,高振林驾驶备案号为金华电动086852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星北街88号路段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备案日期2017年04月01日)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9908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 | 陈华固 | 3422011964****6711 | 2024年07月13日21时09分,陈华固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星北街88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9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0035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