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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61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9-24 17:00      浏览次数:

以下章海应、罗伟强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09月24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章海应

3307211975****7413

2024年07月25日11时33分,章海应驾驶浙G17B36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兰溪街与金磐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1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0050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违法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罗伟强

3610212001****7517

2024年07月26日20时35分,罗伟强驾驶浙GF1B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布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239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3

*进

5224012008****0233

2024年07月29日00时15分,朱*进驾驶浙G6T82S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和悦路金桂院门口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568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4

白宝年

4112231972****7035

2024年08月01日20时11分,白宝年驾驶浙G7836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达中路古丽中学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3月31日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15.7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0270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电话通知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戴铜桂

3307211971****5710

2024年08月01日19时49分,戴铜桂驾驶浙G439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白汤下线与松涛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雨棚)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0397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

赖春祥

3308251968****5619

2024年08月02日12时30分,赖春祥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莘线与老汤井线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0042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7

周文先

5321291978****1198

2024年08月03日20时21分,周文先驾驶备案号为金华电动520078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始丰路与双林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备案日期2017年06月06日)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0175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现场照片、拓印检查记录表、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