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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4]133号)

来源:直属二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9-20 16:56      浏览次数:

以下霍中墺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4年9月20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霍中墺

411481********4238

2024年8月12日23时0分许,霍中墺驾驶贵E2Q544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义新区站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图片、人员档案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整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应对是否存在脱保的违法行为无法核实,拟作出该项违法另案处理;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沈松建

330725********1312

2024年07月07日23时11分许,沈松建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浙G5215M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华金街铂宇花园门口路段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违法图片、接警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查获经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询问笔录、暂扣车辆交接凭证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整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4日并处罚款2000元整的处罚,收缴伪造的(浙G5215M)机动车号牌。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3400元整的处罚,收缴伪造的(浙G5215M)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吕增辉

422823********2377

2024年7月3日12时13分许,吕增辉驾驶沪DG0888重型厢式货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法华街由北往南行驶至四季新城东门路段时,与谢渝华驾驶的沿法华街由南往北行驶到四季新城东门处左转弯的浙G6G0L3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谢渝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吕增辉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接警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查获经过、违法图片等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900元整的处罚,记6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处罚,记9分。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2900元的处罚,记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