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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4]330703042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9-19 14:55      浏览次数:

以下王正洪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联系人: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40919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王正洪

330702********2913

2024年07月22日16时05分,王正洪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湖路黄桥头村路段处,实施了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3mg/100mL)的违法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