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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4]330701040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7-05 18:00      浏览次数:

下路*吉、黄*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40705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吉

5306212008****1838

2024年04月08日01时06分,路*吉驾驶浙GDV1159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八达中路金厦银湖城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905006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

*

5306212007****1818

2024年04月08日01时01分,黄*驾驶浙GDV1159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八达中路金厦银湖城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905005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3

*涵

5224012008****002X

2024年04月08日01时18分,成*涵驾驶浙GDV1159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仙源路与八达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9051416)、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