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26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7-26 17:32      浏览次数:

下章可贵、周*渊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渊

3307022008****2619

2024年05月25日,周*渊驾驶车牌号为浙GE5679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双溪西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22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双溪西路汪姜街路段时,与沿汪姜街由南向北行驶李锦涛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6M17P的小型客车在路口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渊及浙GE5679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乘客蒋章鹏二人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周*渊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车后座载1人,已卸载)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4913)、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电话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4】119号)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作出罚款620元的处罚。

3307012700682080

2024年7月26日

2

章可贵

3310821985****5516

2024年05月13日,章可贵驾驶浙BDN309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9省道自西向东行驶,20时58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华市S319省道开发区罗埠镇新沃里村路段时,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碰撞之后,护栏砸向对向东向西由徐永军驾驶的浙GD90601号小型轿车,造成中央隔离护栏、防撞桶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章可贵弃车逃逸。经查实,章可贵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4681)、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4】119号)、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南【2024】330701043号)等。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3307012700682205

2024年7月26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