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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4]074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7-24 17:01      浏览次数:

下张文养 、池锡成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40724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张文养

620421********091X

2024年06月05日16时16分,张养文驾驶车牌号为浙G85KP7的小型面包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安公路牌楼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2

池锡成

330721********331X

2024年06月12日20时20分,池锡成驾驶车牌号为浙G580U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东阳南街雅畈一村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处罚款1200元,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3

卢天福

522529********3217

2024年06月07日19时40分,卢天福驾驶车牌号为浙GJ1U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洞合线金华市婺城区虹路村路口处时,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限制5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4

姚国兵

330719********6337

2024年06月14日12时40分,姚国兵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773号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5

陈雪明 

330721********6017

2024年06月13日15时58分,陈雪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 区白汤下线与蒋堂镇八一街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6

邹利平

330721********4814

2024年06月10日12时28分,邹利平驾驶悬挂金华备案号687965的电动自行车,至金华市婺城区工业街330国道桥下处,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