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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4]330703017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7-02 15:54      浏览次数:

以下邱鲁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0702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邱鲁

360311********2031

2024年05月01日03时32分,邱鲁驾驶牌号为浙G79UD2的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双龙北街路口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49.7mg/100mL)、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7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3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张茂根

330721********6418

2024年05月06日20时10分,张茂根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高铁桥下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4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张一峰

330702********0438

2024年05月13日10时34分,张一峰驾驶车牌号为浙G2W58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北街青春路交叉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2W587的小型普通客车,强制报废,给予7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