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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4]073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7-17 10:46      浏览次数:

以下方惠娟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40717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方惠娟

330702********3223

2024年05月23日10时37分,方惠娟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骆家塘街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车篷)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王绍平

330721********2416

2024年05月23日17时10分,王绍平驾驶车牌号为浙G680V8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人民路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雨棚)的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方建设

330702********3511

2024年05月17日16时37分,方建设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勤俭社区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吴银贵

330702********3510

2024年05月23日12时50分,吴银贵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313省道三甲山村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鲍国庆

342830********2017

2024年05月29日15时04分,鲍国庆驾驶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芙峰街高铁桥洞路段处,实施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记9分;

以上合并,拟罚款500元,记18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李祖前

342501********7852

2024年05月29日10时55分,李祖前驾驶车牌号为浙G46N42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恒大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李华根

360281********5476

2024年05月31日15时05分,李华根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市街飘萍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黄旭俊

330721********2418

2024年05月20日10时12分,黄旭俊驾驶牌号为浙G8509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275号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汪顺槐

330824********1515

2024年05月22日20时55分,汪顺槐驾驶车牌号为浙GWA069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回溪街与人民西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叶旭理

330702********4416

2024年05月26日13时09分,叶旭理驾驶车牌号为浙G7501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宏济桥南桥头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陈昱

330702********3516

2024年05月29日12时50分,陈昱驾驶车牌号为浙G157W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与盛会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的违法行为。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200元,记12分;

以上合并,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300元,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