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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19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7-16 15:13      浏览次数:

以下唐兴富、章可贵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07月16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唐兴富

5224261976****7411

2024年05月02日21时23分,唐兴富驾驶浙G9G2T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松涛街龙湖丽园小区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2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3415)、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照片、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2

章可贵

3310821985****5516

2024年05月13日,章可贵驾驶浙BDN309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9省道自西向东行驶,20时58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华市S319省道开发区罗埠镇新沃里村路段时,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碰撞之后,护栏砸向对向东向西由徐永军驾驶的浙GD90601号小型轿车,造成中央隔离护栏、防撞桶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章可贵弃车逃逸。经查实,章可贵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4681)、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渊

3307022008****2619

2024年05月25日,周*渊驾驶车牌号为浙GE5679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双溪西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22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双溪西路汪姜街路段时,与沿汪姜街由南向北行驶李锦涛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6M17P的小型客车在路口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渊及浙GE5679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乘客蒋章鹏二人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周*渊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车后座载1人,已卸载)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4913)、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电话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62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