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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14号)
以下唐辉明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07月11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唐辉明 | 5225261994****0430 | 2024年04月27日,唐辉明驾驶浙GFZ31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仙华街由北往南行驶,23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仙华街与始丰路交叉路口时,与在路口处停留的行人王向发生碰撞,造成王向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唐辉明继续行驶至仙华街与龙潭路路口转角处,后下车回到事故现场并报警。经查实,唐辉明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当时行驶时速为75.86公里/小时)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7383)、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道路监控视频、电话通知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案结论告知单、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穿拖鞋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43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