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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12号)
以下叶增富、陈朝福等八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07月1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叶增富 | 3307191972****1312 | 2024年05月07日09时35分,叶增富驾驶浙A189NQ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与仙华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082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陈朝福 | 3307221981****8655 | 2024年05月08日12时04分,陈朝福驾驶浙G89W8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至金华市南二环与金星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9月30日止);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核载5人,实载7人,已卸载)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1271)、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严惠芳 | 3307211942****6710 | 2024年05月10日14时13分,严惠芳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26135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S319省道花园土鸡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7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0184)、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陈土荣 | 3307211950****6911 | 2024年05月11日13时04分,陈土荣驾驶无号牌的微型汽车,在金华市319省道开发区洋埠镇下徐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7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7000)、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徐* | 3307022006****5613 | 2024年05月11日15时47分,徐*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与丹溪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1750)、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6 | 张梅琴 | 3325271987****2221 | 2024年05月12日15时45分,张梅琴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北新路与护城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7011)、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侯庆桃 | 4114212001****2065 | 2024年05月13日08时23分,侯庆桃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星街与新源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4045)、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8 | 廖伟伟 | 3623212000****003X | 2024年05月13日15时25分,廖伟伟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丹溪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2343)、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