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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088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6-05 17:21      浏览次数:

以下孙贺子、陈国平等九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06月05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孙贺子

4128281979****2112

2024年4月6日13时31分,孙贺子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博联路与金星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17.7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388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人车合照、现场执法音视频、司法鉴定委托书、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浙江共安车鉴【2024】JH446号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陈国平

3307021968****2333

2024年4月7日11时15分,陈国平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兰溪街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396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人车合照、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

朱金清

3307211952****3510

2024年4月7日14时53分,朱金清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金职院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1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编号:3307013006573276)、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人车合照、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结果、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

5203262006****0177

2024年4月7日15时29分,覃*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金磐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0421)、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人车合照、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

冉正柏

5135211971****2158

2024年4月9日10时53分,冉正柏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海棠路金职院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480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人车合照、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

杨建平

3307211975****4913

2024年03月23日,杨建平驾驶浙G7189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玉苑街由北往南行驶,19时34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玉苑街兴学路地段时超车,与前方同方向王颖驾驶的金华电动1055231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王颖和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徐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建平驾车逃逸。经查实,杨建平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2636)、人和车照片、询问笔录、道路监控视频、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7

杨建平

3307211975****4913

2024年03月23日,杨建平驾驶浙G7189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玉苑街由北往南行驶,19时34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玉苑街兴学路地段时超车,与前方同方向王颖驾驶的金华电动1055231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王颖和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徐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建平驾车逃逸。经查实,杨建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4972)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和车照片、询问笔录、道路监控视频、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8

郭广西

3307191964****0616

2024年03月28日,郭广西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元里村至邵家村支线自西向东行驶,19时00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元里村至邵家村支线元里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方红英、吴汝清发生碰撞,造成方红英、吴汝清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实,郭广西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81676)、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9

祝发红

3307211960****5531

2024年03月29日,祝发红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S215省道由南往北直行,19时08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215省道与曹吉路开口处时,与刘斌驾驶沿S215省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车牌号为浙G25LB9号小型轿车在该路段左转时发生碰撞,造成祝发红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查实,祝发红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45mg/100mL)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587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