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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4]330703026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6-04 16:13      浏览次数:

以下余祖良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联系人: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40604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余祖良

330126********1217

2024年04月09日13时05分,余祖良驾驶牌号为浙G6130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北山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2mg/100ml)的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曹景明

362330********423X

2024年03月27日19时25分,曹景明驾驶牌号为粤EX53J0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丹光东路道院街路口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郑凯

330781********2030

2024年04月12日03时47分,郑凯驾驶车牌号为浙GWV803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与凤山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陈福云

330702********3219

2024年04月14日12时25分,陈福云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城建混凝土公司门口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的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廖铖

330721********5136

2024年04月02日10时49分,廖铖驾驶牌号为浙G664AK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同心路星宿酒店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