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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迁移条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4-04188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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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4-16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迁移条件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于近日发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明确要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对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作出了规定。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吸引更多人才来金华就业创业,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迁移条件,特制定《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
(三)《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
(四)《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4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居住落户条件。将城镇地区凭合法产权住宅落户的范围由本人、配偶扩大到双方直系亲属。
(二)推行居住证互通互认。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或已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已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可申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证互认转换。
(三)试行居住证转户籍。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在金华市区、各县(市)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可以凭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共集体户落户。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推行居住年限金华市域范围内累计互认,实现群众办理落户手续更便捷。
(四)放宽就业落户条件。取消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条件,在我市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可落户。
(五)强化组织实施。从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合力推进,科学落实评估方面,提出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的具体要求。
四、适用范围
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金华市公安局。
解读人:张 杰。
政策咨询电话:0579-8251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