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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高速四〔2024〕005号)
以下朱志刚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联系人:周警官、吴警官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G1512甬金高速义乌东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79-85110955)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4年6月11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朱志刚 | 3307251977****6817 | 2024年4月6日21时07分,朱志刚驾驶浙G6L31K号小型轿车,行至G1512甬金高速义乌东收费站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朱志刚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浙G6L31K号小型轿车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 |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