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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079号)
以下夏君浩、徐如峰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05月2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夏君浩 | 3301832004****3019 | 2024年03月11日,夏君浩驾驶浙AC369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华市宾虹路由东往西行驶,14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宾虹路与磐安街交叉路口时,与对向左转的邱建阳驾驶的浙G87E2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夏俊浩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夏君浩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该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当时行驶时速为75.86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3502)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12024000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2 | 徐如峰 | 3421271966****8650 | 2024年03月26日13时13分,徐如峰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衢路与金星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18.6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240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询问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浙江共安车鉴【2024】JH288号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何万良 | 4127251966****2278 | 2024年03月28日07时15分,何万良驾驶浙G803R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与金衢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1670)、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4 | 翁益健 | 3307211968****5411 | 2024年03月29日16时51分,翁益健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琳湖街与城中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4131)、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赵留伟 | 4123271982****283X | 2024年04月13日11时31分,赵留伟驾驶豫PC2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T26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金华市姜新线石门村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车货总重86360千克,总质量限值49000千克,超载37360千克,超载比例76.24%,轴数6轴,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5553)、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执法婺城大队竹马停车场过磅单、车辆称重和卸载单、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