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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4]330703021号)
以下周琼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童警官、胡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4年05月1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周琼 | 340621********1622 | 2024年03月22日13时06分,周琼驾驶车牌号为浙B01V3W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茗禾酒店路段处,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2 | 朱柏朝 | 330721********4613 | 2024年03月25日12时21分,朱柏朝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白门线古方桥头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3 | 任浩 | 330724********001X | 2024年03月25日18时11分,任浩驾驶牌号为浙GDR6193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汤下线上邵村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八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