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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069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04-30 15:55      浏览次数:

以下方建平、严向辉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04月30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方建平

3307021974****3518

2024年03月02日11时15分,方建平驾驶浙G353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体育馆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实线变道)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6741)、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严向辉

3307211984****711X

2024年03月03日12时54分,严向辉驾驶浙G0T76G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山线汤溪镇派溪李村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6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7207)、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3

严明成

3307211951****7111

2024年03月03日14时13分,严明成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陶家村至山下龚村支线陶家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4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6972)、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