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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2024】12号)

来源: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布日期: 2024-04-12 14:25      浏览次数:

下林志余、胡耀威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林志余

3307021982****5613

2024年02月05日10时16分,林志余驾驶浙G1Y075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秋滨街道双龙南街与志和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23年10月31日)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138)、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询问笔录、驾驶人照片、道路监控截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查询统计结果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告公布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2024】08号)等。

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1Y075号轻型栏板货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罚款10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330700210054131

2024年4月11日

2

胡耀威

3307811987****4715

2024年02月05日18时00分,胡耀威驾驶浙G1D6V8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秋涛街107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23年07月31日)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6649)、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查询统计结果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强制报废公告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2024】07号)等。

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1D6V8号小型轿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罚款10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330700210054124

2024年4月10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