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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4]134号)
以下赵以扬等八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夏警官、童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4年12月2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赵以扬 | 342128*********2338 | 2024年11月11日12时34分,赵以扬驾驶车牌号为浙BG2A67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二环西路330国道,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50元。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2 | 陆军 | 522732********1810 | 2024年11月11日12时30分,陆军驾驶车牌号为无的电动自行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农线蒋堂镇沙畈村路段处,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400元。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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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胡正兴 | 330719********0515 | 2024年11月12日16时35分,胡正兴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工业街金六福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4 | 陈朝芳 | 513525********8075 | 2024年11月04日12时56分,陈朝芳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新蒋线16km+0m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5 | 赵醒 | 341221********5461 | 2024年11月14日08时15分,赵醒驾驶车牌号为浙G603E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汤下线金盾加油站处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6 | 邓由英 | 362326********3323 | 2024年11月01日11时05分,邓由英驾驶金华1016026的电动自行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马泉线宋家村路段,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7 | 戴建刚 | 330721********353X | 2024年11月06日23时00分,戴建刚驾驶车牌号为浙GDM036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洞合线与广兴路交叉路口处时,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8 | 李献敏 | 341225********638X | 2024年11月06日12时55分,李献敏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与华龙南街交叉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