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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南[2024]330701091号)
以下金永生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金永生 | 3307191962****0718 | 2024年03月25日04时47分许,金永生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振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振东街孙家村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林纯喜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林纯喜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永生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逃逸。经查实,金永生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298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 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 金公南(交)行罚决字【2024】03339号 | 2024年12月20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