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2024]52号)

来源: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布日期: 2024-12-17 16:07      浏览次数:

下范磊、童发言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范磊

3307021987****2613

2024年09月27日17时58分,范磊驾驶浙G7T9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24年09月14日止)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467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检查记录表、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听证报告书、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听证笔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2024】48号)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T9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307002100581526

2024年12月13日

2

童发言

1523011959****1030

2024年10月01日19时56分,童发言驾驶浙H887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汤山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汤山线6公里300米开发区汤溪镇中祝村地段,与道路南侧路边的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童发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童发言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0793)、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2024】50号)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200元的处罚,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1400元的处罚,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

3307002100581611/3307012700697653

2024年12月16日

3

张磊

3412211988****707X

2024年10月23日21时19分,张磊驾驶浙G617Q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博联路与金星北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40.4mg/100mL)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679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保险单复印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2024】51号)、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南【2024】330701086号)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12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1512元的处罚,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

3307002100581806/3307012700697782

2024年12月17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