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高速一〔2024〕003号)

来源:高速交警支队 发布日期: 2024-12-12 15:34      浏览次数:

以下张侠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联系人:警官、警官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叶宅村G60沪昆高速公路义乌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79-85869110)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41212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张侠

330722****05122617

2024年10月10日14时13分,张侠驾驶吉BPC636号的小型轿车,行至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收费站处,实施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视频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单、高速卡口照片、驾驶证行驶证照片等

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330元,记分0分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记分1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