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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4]330703028号)
以下戴志玲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0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戴志玲 | 330702********2025 | 2024年09月09日17时00分,戴志玲驾驶车牌号为浙G3T8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芙峰街666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3T823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
2 | 祝增辉 | 330719********5917 | 2024年09月13日22时10分, 祝增辉驾驶车牌号为浙G9T50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广电中心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射灯)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9T506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9T506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5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包卸球 | 330721********5123 | 2024年09月13日20时15分,包卸球驾驶车牌号为浙GF07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高铁桥下路段处,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为121.9mg/100mL)的违法行为。 |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