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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200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11-29 14:51      浏览次数:

以下刘海萍、余达良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11月29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刘海萍

5224252003****9713

2024年09月27日,刘海萍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0时19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环城南路333号路段时,与前方停在路边叶文君驾驶的浙H9F691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海萍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刘海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985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余达良

5326272004****3512

2024年10月01日16时38分,余达良驾驶浙G5763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八一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宾虹路地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马一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马一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余达良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9780)、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3

李红

4210811985****3420

2024年10月08日16时46分,李红驾驶车牌号为浙GJ2025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永康街由南往北行驶,与张钱美驾驶车牌号为浙G5135T号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永康街129号地段开车门时发生碰撞,造成李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李红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966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复印件、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

孙木生

4111211972****5979

2024年10月10日16时55分,孙木生驾驶鲁H67L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G716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319省道毓秀针织公司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车货总重71720千克,总质量限值49000千克,超载22720千克,超载比例46.37%,轴数6轴,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867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下潘停车场过磅单、称重和卸载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5

赵寅

3307021973****1215

2024年10月11日17时07分,赵寅驾驶浙G9KJ20号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金星街与八达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05月08日止)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319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6

吴参

3307811995****4315

2024年10月13日00时45分,吴参驾驶浙ABM168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义乌街与三春路交叉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0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964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7

金洪梅

3307191983****2328

2024年10月13日11时39分,金洪梅驾驶浙GF6Z6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仙源路望道小学路段处,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驾驶室旁载1人,车后斗载1人,已卸载)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867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1至5人)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