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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4]49号)
以下胡建森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武义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中心陶警官 周警官 地址:武义县壶山街道莹乡路29号,联系电话:0579-87628380)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26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胡建森 | 330723*********5977 | 2024年10月11日,胡建森驾驶车牌号为浙G7DV79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新海线(G235)925公里10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233804510173),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片,车架号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浙G7DV79的轻型栏板货车予以收缴,并处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似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24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