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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高速三〔2024〕009号)
来源:高速交警支队
发布日期: 2024-11-26 15:50 浏览次数:
以下吴连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基本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吴连辉 | 3303271995****287X | 2024年09月08日16时39分许,吴连辉驾驶车牌号为浙D526X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S26诸永高速诸暨方向东阳服务区,实施了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1010)违法行为。 | 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公安网查询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 罚款300元。 | 3358032900069155 | 2024年11月26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公安局(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