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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95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11-20 15:47      浏览次数:

以下葛思源、王冲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11月20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葛思源

3302041999****3053

2024年08月25日21时39分,葛思源驾驶金华1069793电动自行车八一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城南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关梅花驾驶的金华0890069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金华0890069号电动自行车又与同向行驶谢琴驾驶的金华088263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梅花和金华0890069号电动自行车乘客管仙红、谢琴三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葛思源驾车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837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电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等。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

王冲

3622021997****2515

2024年10月01日01时16分,王冲驾驶赣C072Z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金华市S319省道开发区洋埠镇毓秀纺织公司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黄根碧驾驶的浙GD5Z5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王冲实施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678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余开进

5202211971****4911

2024年10月05日10时44分,余开进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仙源路与金星街交叉路口由东往西起步左转弯时,与在左侧车道同向直行的张黎江驾驶的浙GD9223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车损、无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余开进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951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胡国青

3308221982****0335

2024年10月06日20时15分,胡国青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始丰路与金星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741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吴学锋

3307021987****3516

2024年10月08日00时34分,吴学锋驾驶浙G0M10K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亚峰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105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当事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违法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6

董春山

4127251976****823X

2024年10月08日20时11分,董春山驾驶浙GH9272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达中路与润湖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1日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02.6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566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7

王车山

3412271973****2352

2024年09月14日21时12分,王车山驾驶车牌号为浙G031Z5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金华市八一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和信路路口时,与在该路口右转弯的吴琪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18F5Q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经核实,王车山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735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询问笔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