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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4]120号)
以下王良兵等十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4年11月19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王良兵 | 512528********4074 | 2024年09月18日11时30分,王良兵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丹光西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杨仪华 | 350781********2018 | 2024年09月18日11时46分,杨仪华驾驶牌号为皖AD08216轻型封闭式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606号路段处,实施了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200元。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戴亮 | 321283********3834 | 2024年09月18日16时57分,戴亮驾驶车牌号为浙GH9382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与丹光西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吴佳 | 330702********411X | 2024年09月21日09时43分,吴佳驾驶车牌号为浙G651W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鹿村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3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黄飞虎 | 330719********1010 | 2024年09月25日15时46分,黄飞虎驾驶车牌号为浙G296P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工贸街与易通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5mg/100mL)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郑桂荣 | 330702********2015 | 2024年09月25日14时55分,郑桂荣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工贸街与易通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36mg/100mL)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田松蔚 | 522229********1071 | 2024年09月28日08时25分,田松蔚驾驶牌号为浙G7R8R2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罗电线1公里+900米罗店镇智者寺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8 | 严帅 | 320722********201X | 2024年09月17日12时43分,严帅驾驶牌号为苏G822DD的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银泰露天停车场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700元;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何青青 | 420222********0027 | 2024年09月29日18时22分,何青青驾驶牌号为浙G576T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495号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0 | 吴银表 | 433123********6911 | 2024年09月30日17时09分,吴银表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军民路与晨建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1 | 吴小奶 | 330702********4125 | 2024年09月20日07时08分,吴小奶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沙溪村村内道路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2 | 黄青善 | 330323********5917 | 2024年09月29日12时45分,黄青善驾驶备案号牌为311679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上天师村处,实施了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55.4mg/100mL)、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350元。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