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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91号)
以下文泽亮、刘*杰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文泽亮 | 4312242006****0252 | 2024年09月23日17时52分,文泽亮驾驶浙G1733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九峰移民村内476弄自西向东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东湖街476弄开口处,与沿东湖街自南向北直行通过的李益仙驾驶的浙G20MD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随后浙G1733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杨声付停在路边的贵F13V6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文泽亮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文泽亮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626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穿拖鞋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刘*杰 | 5224242010****0231 | 2024年09月24日03时21分,刘*杰驾驶浙G2J09J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磐路761号好帮手门口地段,与停在车位内孙鹏所有的浙GFF500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杰弃车逃逸。经查实,刘*杰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912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照片、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胡*永 | 3307022008****8516 | 2024年09月29日09时48分,胡*永驾驶金华1100011号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金职院路段处,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660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车架号照片、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4 | 陆领 | 5306272002****0039 | 2024年09月22日17时15分许,陆领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双林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龙潭路与双林街交叉路口直行时,与沿龙潭路由西向东行驶邵力驾驶的浙GD1568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陆领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陆领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887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陈卸福 | 3307211958****6714 | 2024年09月22日19时01分许,陈卸福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双龙南街与府前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江洪明驾驶的金华0663777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洪明和陈卸福二人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陈卸福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890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张珺 | 1311282003****6628 | 2024年09月23日14时07分许,张珺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婺州街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婺州街1147号地段时,与同方向杨之元驾驶的浙G88871号小型轿车停车开车门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张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实,张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1722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辆铭牌照片、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邵文发 | 3307211978****5732 | 2024年08月31日00时01分,邵文发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峙垅湖水库堤坝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峙垅湖水库堤坝九峰水上乐园路段发生侧翻,造成邵文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邵文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296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