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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4]179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4-10-24 16:42      浏览次数:

以下谢爱寿、廖卫有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钱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4年10月24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谢爱寿

3606811977****5012

2024年08月13日05时50分许,谢爱寿驾驶车牌号为赣C4R01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19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S319下肖村路口直行时,与邓勇驾驶沿下肖村无名道路自南往北右转弯的皖DDN20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谢爱寿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228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照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电话通知记录、监控视频、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

廖卫有

3307211971****651X

2024年08月14日13时24分许,廖卫有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白汤下线南侧机动车道自东向西逆行至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白汤下线与青峰街交叉路口处,与沿白汤下线自西向东直行通过的郑连红驾驶的浙G7M0E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廖卫有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廖卫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经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291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洪春秋

3307021953****5326

2024年08月16日09时23分许,洪春秋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东阳街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金华市海棠路与东阳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由邵博文驾驶车牌号为浙A153F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春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洪春秋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的(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同时被放行)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88520)、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铭牌照片、整车公告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的(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同时被放行)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胡孝平

3307211967****6912

2024年08月29日15时26分,胡孝平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望江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0991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石凯

5224221989****2013

2024年08月30日01时19分,石凯驾驶贵FDR255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四季尊域小区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66.3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0755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