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高速三〔2024〕001号)

来源:高速交警支队 发布日期: 2024-01-19 15:43      浏览次数:

以下田丰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人:警官、魏警官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楼西宅村诸永高速公路歌山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79-8609067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20240119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田丰

3424271994****0914

202311162101田丰驾驶牌号为浙A968BJ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54公里800米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摩托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

 

身份证照片、行驶证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公安网查询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禁令标志等。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摩托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