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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4]330703002号)
以下冯顺秋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联系人: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4年01月15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冯顺秋 | 330721********7524 | 2023年11月09日12时46分,冯顺秋驾驶车牌号为浙G9289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朝线山下曹村路口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六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翁嘉宇 | 330824********2713 | 2023年10月16日02时40分,翁嘉宇驾驶车牌号为浙G27823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流云路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七日; 造成致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十七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吴洪友 | 330702********3533 | 2023年11月06日12时48分,吴洪友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西路湖头后角新村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2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应诚韬 | 330721********6011 | 2023年10月14日01时36分,应诚韬驾驶牌号为浙AG09011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朗庭KTV停车场内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汪永胜 | 342223********7815 | 2023年11月18日15时33分,汪永胜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北街通园路路口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陈高峰 | 330724********5634 | 2023年11月18日03时02分,陈高峰驾驶牌号为浙GDV2100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南街嘉福大厦路段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李良华 | 500240********2037 | 2023年11月25日01时25分,李良华驾驶车牌号为浙G908RR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玉壶街118号路段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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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兵 | 422827********0238 | 2023年11月21日03时32分,周兵驾驶牌号为浙G0UJ99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北街人民西路路口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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