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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3]238号)
以下王亚西、邢乐乐等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09月2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王亚西 | 411423********7234 | 2023年8月27日21时23分许,王亚西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蓝天幼儿园地段处,实施了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架号电机号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说明、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违法记录查询结果、人员档案 |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 | 邢乐乐 | 340621********4879 | 2023年8月16日19时6分许,邢乐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学士街铂豪酒店门口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架号电机号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查询说明、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违法记录查询结果、人员档案 |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元整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张胜 | 520221********0817 | 2023年8月1日10时12分许,张胜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义快速路广顺街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后号牌均未悬挂)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驾驶位载2人,车厢上载3人,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说明、违法记录查询、违法图片、车架号电机号拓印照片、人员档案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整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张跃华 | 522401********5130 | 2023年8月20日12时28分许,张跃华驾驶浙G78WS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G1512甬金高速傅村进口卡口地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照片、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记录查询、人员档案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5 | 宗德静 | 532129********3517 | 2023年7月12日12时3分,宗德静驾驶车牌号为浙G5F5N2的小型轿车,沿金华市金东区正涵街由北往南左转弯驶入集贤路时,与李贤贞驾驶的沿正涵街由南往北直行的电动自行车(金华0973623)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李贤贞受伤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宗德静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违法行为。 | 当事人事故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现场照片、接警单、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鉴定文书、人员档案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整、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整、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100元整、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占克建 | 362301********4512 | 2023年08月22日14时25分,占克建驾驶车牌号为浙G736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GH517挂车沿金华-义乌-东阳连接线由澧浦方向往岭下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高速桥洞下路段地方时,与高速桥洞前限高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高速桥洞限高架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占克建在明知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在该事故中,占克建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强制保险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接警单、人员档案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整,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