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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3]197号)
以下李显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08月0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李显 | 412827********101X | 2023年05月30日10时12分许,李显驾驶浙G1AM18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港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港大道与东华街交叉口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袁铃驾驶的浙AAG176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李显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违法处理通知书、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图片、其他材料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并处拘留13日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拘留8日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900元并处拘留20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
2 | 刘新章 | 130433********3858 | 2023年6月17日14时16分许,刘新章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法华街龙庭一品门口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车斗载7人,已卸载)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查询、公安网车辆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图片、其他材料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
3 | 刘占领 | 412725********2211 | 2023年6月22日19时58分许,刘占领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常春路途虎养车店门口路段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77mg/100ml)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后号牌均未悬挂)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鉴定委托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图片、查获经过 |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4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拟对你作出的罚款处罚可委托他人代缴;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4日并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