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3-04422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现就《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公字【2023】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扎实推进我市车检“一件事”集成改革,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提升检验服务质量,根据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记分周期为1个月一周期。
(二)根据检验机构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一次性记12分的为17种情形,记6分的为10种情形,记3分的为14种情形,记2分的为15种情形,记1分的为39种情形;被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或媒体通报、曝光的加倍记分。
(三)作为奖励性减免记分的事项为8种情形,减免记分申请由市级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讨论决定,每月减分最多不超过6分,需在三个月有效期内申请。
(四)根据上年度浙江省车辆检测站分级评价公告确定检验机构的等级评定,分为A类站120%、B类站100%、C类站80% D类站60%的星级评定系数。
(五)根据检验机构的硬件设施及人员配备等条件测算出相应分值,结合检验机构等级对应的星级评定系数,来核定各车型每日最高检测量。
(六)根据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的分值,如分别达到6、9、12分的,则分别核减10%、30%、50%的各车型每日最高检测量。通过以核减每日最高检测量和赋色管理的方式,对相关检验机构进行考评管理,分别列为蓝牌机构、黄牌机构、红牌机构。
(七)以县(市、区)为单元,结合实际检测需求,检验机构各车型每日最高检测量由市级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讨论决定后,统一进行动态均衡调整。
三、适用范围
在金华市范围内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并与金华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检验机构。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金华市公安局
解读人:王慧珑
联系电话:0579-8208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