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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3]120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3-07-12 15:23      浏览次数:

以下代小妮、何跃云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07月12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代小妮

4127251981****8266

2023年05月05日,代小妮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无名路由南往北行驶,21时28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秋滨街道社塘路与无名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社塘路由东往西行驶的朱根福驾驶的金华电动0600889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刘志文停放于该地段的浙G96S01号轻型厢式货车遮挡视线,造成二车受损及代小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代小妮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违法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7384)、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电话通知记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3000296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何跃云

3307211981****0012

2023年05月18日,何跃云驾驶车牌号为浙G0075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和悦路由东往西行驶,16时03分许,车辆直行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和悦路反诈公园地段时,与同方向李亮亮驾驶车牌号为浙G33NU1号小型轿车在该路段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何跃云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何跃云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7416)、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3000339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电话通知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保险单复印件、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等。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