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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3]090号)
以下金立晋、黄银等一十一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05月3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金立晋 | 3307021987****4716 | 2022年9月17日17时19分,金立晋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浙GB1300号牌),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体育馆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号牌为浙GB1300)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605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拓印表、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协查函、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使用伪造的浙GB1300号牌予以收缴,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使用伪造的浙GB1300号牌予以收缴,给予罚款25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黄银 | 5306271990****4911 | 2022年7月12日20时25分,黄银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浙G6S051号牌),在金华市义乌街307号路段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号牌为浙G6S051)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487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证据照片、协查函、查验记录、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使用伪造的浙G6S051号牌予以收缴,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使用伪造的浙G6S051号牌予以收缴,给予罚款2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杨*昊 | 4312232007****0051 | 2022年9月6日16时2分,杨*昊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浙CTD892号牌),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洋埠镇戴家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号牌为浙CTD892)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624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证据照片、协查函、查验记录、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使用伪造的浙CTD892号牌予以收缴,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使用伪造的浙CTD892号牌予以收缴,给予罚款2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李洪杰 | 3306831995****281X | 2023年04月24日16时45分,李洪杰驾驶车牌号为浙G5K37E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八达路与金星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座椅拆除)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407)、证据照片、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5 | 彭国军 | 4228021982****3032 | 2023年04月24日16时28分,彭国军驾驶车牌号为浙G01ZA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八达路与金星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座椅拆除)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337)、证据照片、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6 | 王继胜 | 1309841991****4533 | 2023年04月24日15时05分,王继胜驾驶车牌号为浙G7K98S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南二环交叉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拆除座椅)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289)、证据照片、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7 | 周煜 | 3307811995****3013 | 2023年04月24日11时03分,周煜驾驶车牌号为浙G720T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义乌街与环城南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0421)、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8 | 陈靖贤 | 3623261998****0913 | 2023年04月24日21时04分,陈靖贤驾驶车牌号为浙G91XZ6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始丰路与金星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拆除座椅)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3666)、证据照片、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情况说明、电话通知记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9 | 陈剑嵩 | 3307211985****6016 | 2023年04月23日00时12分,陈剑嵩驾驶车牌号为浙G1H89P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三丰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820)、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
10 | 陈曙光 | 3307221977****2343 | 2023年04月23日00时25分,陈曙光驾驶车牌号为浙G716VY的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三丰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0089)、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
11 | 庄学新 | 3307211952****5717 | 2023年04月22日12时19分,庄学新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鸽坞塔村桥桥头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0540)、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拓印表、查验记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