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3]070号)
以下王怀波、田刚等一十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04月2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王怀波 | 3207222004****3012 | 2023年2月25日17时30分,王怀波驾驶牌号为浙G3135P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置信产业园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1月31日止)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38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照片、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田刚 | 5221261994****5510 | 2013年9月16日8时8分,田刚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276540)、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樊兆峰 | 3203221965****7338 | 2023年3月1日15时4分,樊兆峰驾驶牌号为浙G5P1E0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体育馆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8月31日止)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32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4 | 李志林 | 3307211973****3612 | 2023年3月1日13时48分,李志林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湖大线和堰新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为25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8397)、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委托书、浙江共安车鉴【2023】JH165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询问,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王大朋 | 3416211985****1110 | 2023年3月1日10时20分,王大朋驾驶牌号为皖SDP99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南二环交叉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座椅拆除)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046)、证据照片、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6 | 胡佳明 | 3307211991****6939 | 2023年3月1日10时20分,胡佳明驾驶牌号为浙G18ED8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汤溪镇仙舟大街和汤井线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1月31日止),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座椅拆除)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492)、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责令恢复原状,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杨坚坚 | 4306261992****2410 | 2023年3月1日10时15分,杨坚坚驾驶牌号为浙GM180B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南二环交叉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座椅拆除)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3990)、证据照片、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8 | 章绍良 | 3307211968****6718 | 2023年3月2日15时23分,章绍良驾驶牌号为浙G862A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与白汤下线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为25mg/100mL)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73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简文丽 | 4123231975****2042 | 2023年3月2日7时50分,简文丽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仙源路1392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738)、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0 | 孔庆 | 3307021978****5619 | 2023年3月3日10时35分,孔庆驾驶牌号为浙G61XU8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体育馆路口路段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后排座椅拆除)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143)、证据照片、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11 | 郑土福 | 3307211955****6015 | 2023年3月3日14时29分,郑土福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环城西路与金衢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为69mg/100mL)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30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2 | 汪海仙 | 3307211980****7248 | 2023年3月4日19时29分,汪海仙驾驶牌号为浙G083B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元里村至潘家村支线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900)、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3 | 严召龙 | 5221251994****1918 | 2023年3月5日9时54分,严召龙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和信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01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4 | 冉艳杨 | 5002401997****2019 | 2023年3月5日8时54分,冉艳杨驾驶车牌号为桂RD901Q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兰溪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9381)、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5 | 徐正芬 | 5224011983****8422 | 2023年3月5日15时20分,徐正芬驾驶牌号为浙G391K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环城南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12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6 | 段红勇 | 5225291987****441X | 2023年3月7日10时2分,段红勇驾驶牌号为皖SF730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6Q9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兰贺线与白汤下线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栏板加高)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06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