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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3]031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3-02-24 08:47      浏览次数:


刘海涛等五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第六十三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金粮街交叉口以东150米,联系电话:0579-82526665)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30224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刘海涛

511521********0834

202212112018分,刘海涛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丹光东路380号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邵玉秀

330702********4127

202212121120分,邵玉秀驾驶牌号为浙G4743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道院街丹光路路口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王卫林

330721********1417

202212131550分,王卫林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祝丰亭圆盘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陈强

330727********5214

202212150018分,陈强驾驶牌号为浙G786A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浙师大路段处时,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射灯)的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射灯)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王益华

330721********751X

202212171715分,王益华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二环西路北山路路口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