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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3]034号)
以下黄仕前 、张兴文等十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公告告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的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02月1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 |
黄仕前 | 520121********2814 | 2022年6月21日7时32分许,黄仕前驾驶浙G0M5Y2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柔三村地段时,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网上查询记录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3日及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
2 | 张兴文 | 520221********129X | 2022年6月24日23时19分许,张兴文驾驶贵B9M27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渔歌路蓝天幼儿园门口路段时,实施了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呼气测试含量为78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酒后驾车违法记录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图片、驾驶员违法记录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8日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8日及罚款1900元的处罚,并处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6日及罚款2900元的处罚,并处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李国通 | 330702********5015 | 2022年12月14日20时36分许,李国通驾驶浙G32N06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金东区丹溪东路1902号门口路段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记录前科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图片、驾驶员违法记录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8日及罚款1900元的处罚,并处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4 | 王川 | 342622********8433 | 2022年12月03日18时07分许,王川驾驶浙BY76X7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义之心广场路段处驾驶车辆驶离时,与梁献波所在物业管理的路灯发生碰撞,造成路灯受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这次事故中,当事人王川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3天,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3天,罚款21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王俊 | 4411527********5010 | 2022年12月3日18时48分许,王俊驾驶浙G0FD30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荷园路旁无名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荷园路与环镇北路交叉路口时,与方群英驾驶的浙G5K677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环镇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俊驾驶机动车驶离现场。该起事故中,当事人王俊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 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8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2天,罚款19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20天,罚款52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吴涛 | 532128********2717 | 2022年12月08日14时58分许,吴涛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贵CSL378摩托车号牌)途径至金华市金东区金港大道与金山大道交叉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0元并收缴贵CSL378摩托车号牌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550元并收缴贵CSL378摩托车号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杨小江 | 362203********6819 | 2022年12月08日,杨小江驾驶浙GD72608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广汇街由北往南行驶,20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广汇街与东塘路路口左转弯时,与胡天宇驾驶的沿东塘路由东往西的豫B89Q7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小江驾车驶离现场。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杨小江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3天,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8 | 王杰 | 422325********1857 | 2022年12月18日02时26分许,王杰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聚家美丽园小区路段时,与郑子安驾驶的停放在该路段的浙G90ZA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浙G90ZA3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停放在该路段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杰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王杰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3天,罚款19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3天,罚款4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陈彬彬 | 330782********1716 | 2022年12月20日,陈彬彬驾驶浙G87PQ7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G235国道由东往西行驶,01时00分许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加油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被撞护栏与沿235国道由西往东行驶的唐康生驾驶的贵F3S30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彬彬驾驶浙G87PQ7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陈彬彬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3天,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10 | 袁伟 | 340421********3011 | 2022年12月27日20时16分许,袁伟驾驶皖DS7518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东山街稻米香传统菜门口处起步时,与停放在该地点的浙GFC211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伟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袁伟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3天,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11 | 郑林红 | 362326********1210 | 2022年12月04日21时55分许,郑林红驾驶浙GQJ796号小型面包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常春路268号路段由南往北倒车时,与停放在该路段的浙G85PT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林红驾驶浙GQJ796号小型面包车驶离现场。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郑林红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拟作出罚款154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3天,罚款19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44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2 | 肖培龙 | 520221********2574 | 2022年12月19日11时20分许,肖培龙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浙DBR262摩托车号牌)途径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华丰路与森山街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违法照片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反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0元并收缴浙DBR262摩托车号牌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500元并收缴浙DBR262摩托车号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3 | 杨小勇 | 522401********2332 | 2022年09月12日00时17分许,杨小勇驾驶浙G3PN03小型轿车,沿金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山大道聚鑫苑路段时,车辆与倒在路边的李度驾驶的义乌011589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小勇驾车驶离现场。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杨小勇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2日,罚款19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20天,罚款2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4 | 康书成 | 341103********3610 | 2022年11月09日09时35分许,康书成驾驶苏K092SH号轻型栏板货车途径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华街红星天铂路段时,实施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 |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15 | 楼小正 | 330702********0435 | 2022年11月28日00时02分许,楼小正驾驶浙G92B79号小型轿车途径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山大道满塘宾馆路段时,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16 | 傅建红 | 330725*******1110 | 2017年06月04日,傅建红驾驶浙G7Q557Q号小型轿车沿赤松路由北往南行驶,14时12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赤松路588号门口地段右转弯,行驶时,与沿赤松路由北往南直行的,由楼美芝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楼美芝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傅建红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