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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3]199号)
以下陆永涛、李唐富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12月12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陆永涛 | 5224282005****2275 | 2023年10月22日21时01分,陆永涛驾驶浙EKN9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浙G5137G号牌),在金华市秋滨街道蟠龙村3排7幢1单元路段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号牌为浙G5137G)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排气管加装)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止)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3984)、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拓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车架号照片、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协查函、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监控视频、电话通知记录等。 | 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使用伪造的浙G5137G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使用伪造的浙G5137G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28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李唐富 | 3308251947****5615 | 2023年10月23日09时20分,李唐富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兰贺线19公里400米开发区洋埠镇执法站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4461)、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辆公告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魏斌 | 5226281982****5634 | 2023年10月25日10时29分,魏斌驾驶浙KG823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海棠路金职院南门路段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后座拆除)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4786)、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4 | 王跃蕊 | 3307211974****6726 | 2023年10月27日11时21分,王跃蕊驾驶浙G2503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经发街与中山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4692)、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付强富 | 3307211974****5214 | 2023年10月26日12时50分,付强富驾驶浙G3293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浦江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7月31日止)的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7886)、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公司电话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12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