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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3]330701050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3-11-28 17:07      浏览次数:

下钱敬成、李月林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20231128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钱敬成

3307211992****6916

2023年09月14日,钱敬成驾驶浙GN1Y89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义乌街由北往南行驶,02时23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义乌街254号路段处时,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之后又撞到道路边的行政执法的监控杆和停在路边上的申俊山的浙G6982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物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钱敬成弃车逃逸。经查实,钱敬成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7794)、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查获经过、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30006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拟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李月林

3307211971****6516

2023年10月01日12时14分,李月林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山线3公里0米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5mg/100mL)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4040)、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检验鉴定委托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车鉴(2023)JH1211等。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3

祝红兵

3308251968****4514

2023年10月04日13时08分,祝红兵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19公里400米洋埠镇执法站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395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整车公告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