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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3]193号)
以下崔永东、施根元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11月2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崔永东 | 5221261975****5014 | 2014年4月11日13时41分,崔永东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湖大线2公里 600米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28779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施根元 | 3307211956****4019 | 2023年09月13日,施根元驾驶浙G7689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无名路由东往西行驶,10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华市姜新线龙正混凝土搅拌站路段处右转时,与由南往北行驶的赵德惠驾驶的皖S1A6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N736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根元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施根元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775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300058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机动车公告查询结果单、金华交警支队交通违法信息综合查询系统12123平台短信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689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689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钱敬成 | 3307211992****6916 | 2023年09月14日,钱敬成驾驶浙GN1Y89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义乌街由北往南行驶,02时23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义乌街254号路段处时,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之后又撞到道路边的行政执法的监控杆和停在路边上的申俊山的浙G6982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物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钱敬成弃车逃逸。经查实,钱敬成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7794)、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查获经过、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30006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吴炳福 | 3307191955****0714 | 2023年09月29日,吴炳福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双溪西路路段由北往南横过道路,21时50分许,林川驾驶浙G6LF07号小型轿车沿八一南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双溪西路路段右转弯时与吴炳福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及陈玉香手镯损坏,吴炳福与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上乘坐人陈玉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吴炳福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和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781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电话通知记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30006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鉴定委托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车鉴(2023)JH1120、送达回执、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李月林 | 3307211971****6516 | 2023年10月01日12时14分,李月林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山线3公里0米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5mg/100mL)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4040)、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检验鉴定委托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车鉴(2023)JH1211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祝红兵 | 3308251968****4514 | 2023年10月04日13时08分,祝红兵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19公里400米洋埠镇执法站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395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整车公告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侯苓红 | 5105251987****3215 | 2023年10月05日20时02分,侯苓红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龙潭路378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2mg/100mL)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4002)、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检验鉴定委托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车鉴(2023)JH1419、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