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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3]139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3-11-24 09:15      浏览次数:


下朱红伟、伍寿海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31124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朱红伟

330726********1111

2023年10月06日07时55分,朱红伟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二环西路与金龙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2

伍寿海

330721********3810

2023年10月03日19时53分,伍寿海驾驶车牌号为浙G00112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安公路交投加油站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3

盛永达

330702********6414

2023年10月15日10时42分,盛永达驾驶车牌号为沪CN585J的小型面包车,行至金华市 婺城区虹戴公路9公里路段处时,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责令恢复原状、罚款200元。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4

张菊丝

330721********5028

2023年10月08日19时3分,张菊丝驾驶车牌号为浙G612S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白沙溪大桥西桥头处路段,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5

邵伟宾

330721********6031

2023年10月03日13时00分,邵伟宾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白汤下线溪口村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