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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3]177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3-10-25 14:16      浏览次数:

以下黄中伟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10月25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黄中伟

4128281973****2798

2023年08月28日19时50分许,黄中伟驾驶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防盗备案号:金华18501)沿湖大线由北往南行驶至金华市苏孟乡湖大线苏孟小学地方时,碰撞前方西侧路边同向行人吴国强后侧翻,造成吴国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黄中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的违法行为。

询问笔录、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377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300056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智慧城市管理系统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