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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3]175号)
以下陈高子、阳波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3年10月2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陈高子 | 4114811988****8730 | 2023年08月06日,陈高子驾驶赣C1095U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金华市无名大路由南往北行驶,13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华市新宏路金飞齿轮厂路口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的谢付栋驾驶的浙G27665号中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浙G27665号中型罐式货车乘车人傅德森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陈高子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车货总重75680千克,整备质量15500千克,实际载货60180千克,核定载质量15370千克,超载44810千克,超过核定载质量291.54%,车型:载货汽车,已卸载)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690017639)、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30005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君满意王五元停车场过磅单、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阳波 | 5221261987****4555 | 2023年08月20日19时55分,阳波驾驶贵AC53W7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冠新一路5栋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3322)、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